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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08 00:48:42 阅读: 来源:手镯厂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2号,以下简称《购房提取通知》)、《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4号,以下简称《租房提取通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归集政策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三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额度及提取人范围按《提取办法》、《购房提取通知》、《租房提取通知》及《归集政策通知》执行。办理提取手续所需的资料及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条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

(一)一次性提取的范围

1.购买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未使用贷款的;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使用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支付首付款后按相关政策需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简称“建修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

(二)按月提取的范围

1.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建修房偿还贷款本息的。

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及市场租房支付房租的。

第六条 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应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

(三)提取职工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父母身份资料

1.购房职工(配偶)父母身份证;

2.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包括:

(1)购房职工的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关系证明不能证明职工父母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供父母夫妻关系证明;

(2)购房职工配偶的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购房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四)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

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2.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4.购买私产住房

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

5.购买公有现住房

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6.其他资料

(1)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购房资料中未明确首付款金额,或职工与他人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共同购房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2)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地产权证、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出具的职工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工作证明。职工购买外地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附件1)。

(3)职工与配偶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附件2)。

(4)2012年5月1日及以后购房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配偶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附件3)及职工、配偶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及根据《授权书》打印的《征信报告》各一份。

(五)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造、翻建住房

(1)土地证明文件,包括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建房、翻建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3)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

(4)农业户籍户口簿。

2.大修住房

(1)土地证明文件,包括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大修鉴定证明;

(3)大修工程预算;

(4)农业户籍户口簿。

3.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

第七条 按月提取应先登记,后提取。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提取登记业务应提供的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夫妻关系证明。

3.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登记资料

(1)购买自有住房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或大修鉴定证明;

(2)《借款合同》;

(3)贷款还款凭证或记载贷款账号的“借据”;

(4)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5)职工与配偶共同借款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共同借款人提取协议》(附件4)。

4.偿还公积金贷款柜台提取登记资料

贷款还款凭证或记载贷款账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5.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登记资料

(1)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以下简称《租金收据》)。

(2)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

6.市场租房支付房租的登记资料

(1)《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发票”);

(2)承租人及配偶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3)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5)承租人及配偶本人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一份;

(6)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职工可不提供第(2)和(5)项,但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二)办理按月提取手续应提供的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贷款还款凭证。

4.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租金收据》。

5.市场租房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发票、承租人及配偶本人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一份。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可不提供该授权书,但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第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并强制执行的,执行法官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一)强制执行通知书;

(二)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人民法院介绍信;

(四)执行法官证件。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九条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一)销户提取业务范围

1.离、退休;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3.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5.领取失业保险金;

6.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7.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9.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工作地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按月提取业务范围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2.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第十条 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职工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护照文字非中文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2.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二)提取证明资料

1.离休职工应提供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及市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职工应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市、区、县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职证。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提供职工户口簿。

3.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即18周岁以下)的,由监护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证明。

5.凭银行存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凭储蓄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供《就?失业证》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储蓄卡以及凭储蓄卡打印的银行对账单。

6.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死亡证明。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2)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见附件5)一份;

(3)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证明。

8.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

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或者开户证明上应记载“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和“开户银行”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印章。其中“收款人名称”应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按月提取应先登记,后提取,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提取登记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夫妻关系证明。

3.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

(2)提取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同户籍亲属身份证、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同户籍户口簿。

4.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配偶患大病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患大病的,应提供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2)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参加医疗保险,因患大病就医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因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提取住房公积金,《诊断证明》中未明确手术治疗的,还需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以下同);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在与市社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以下简称《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

在未与社保中心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以下简称《支付明细表》)。

(3)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参加医疗保险,因患大病就医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以下简称《住院专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二)按月提取应提供的资料

1.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职工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持本规定要求的提取资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提取通知书》)。

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可到任意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在分中心开户的职工应到开户的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提取资料无误的,职工凭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及《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四条 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办人身份证;

(二)职工本人签署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附件6)一份。职工因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是指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第十六条 借款人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职工与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提协议书》)。

同时申请办理配偶委托提取的,应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可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借款人及配偶自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至公积金贷款发放完毕期间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和信息变更业务。

第十七条 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后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借款人(及配偶)应持以下资料到贷款银行办理提取登记:

(一)借款人身份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申请委托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可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委提申请表》,附件7)一份。

(四)最近一期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二份。

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职工与银行签订《委提协议书》。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及配偶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配偶可单方停止或增加委托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配偶持以下资料到贷款银行办理:

(一)停止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原《委提协议书》一份。

(二)增加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3.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4.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可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5.原《委提协议书》一份。

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职工与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变更协议书》(以下简称《变更协议书》)。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号变更,或者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转移的,《委提协议书》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或借款人及配偶各住房资金账户均注销的,《委提协议书》自动终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及配偶)签订《委提协议书》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建设银行在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并将资金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额度

1.借款人和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以下同)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按借款人和配偶各住房资金账户保留壹元后的余额提取。

(二)提取时间

1.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缴存银行于职工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2.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小于月还款额,且职工及配偶所在单位均已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银行于职工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3.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减除壹元后合计小于月还款额,职工及配偶一方单位汇缴入账后,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缴存银行于汇缴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的,待另一方单位汇缴入账后,缴存银行于汇缴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4.职工当月还款后,按上述规则均未提取的,建设银行于每月末日办理提取手续,遇法定节假日提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2〕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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