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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鹏新一轮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动向

发布时间:2021-01-21 16:40:40 阅读: 来源:手镯厂家

单鹏:新一轮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动向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保险产品供求双方交易的价格。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是指保险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实现保险产品定价的规则、方式和过程,是保险市场实现供求平衡、有效配置资源、影响市场交易效率的决定性因素。近两年,伴随商业车险制度改革、传统寿险产品预定利率放开等改革方案的研究与启动,新一轮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将实质性破题。

改革实施的背景

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包括费率监管机制、费率决定机制(产品定价机制)和费率市场机制(传导和竞争机制)。回顾我国保险费率形成方式和产品形态的历史与演进,可以清晰地梳理出我国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由“官定费率—费率严格管制—逐步费率市场化”的阶梯式发展轨迹。特别是2000年以来,为适应入世挑战、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监管机关积极鼓励产品创新、丰富保险市场主体、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在部分产品和领域逐步放松管制。如推动分红、万能、投连新型产品的创新,相继放松对意外险产品的定价管理,放开对预定死亡率的直接管制,取消部分产品的直接佣金上限等等。同时,大力推进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产品售后报备制度,完善准备金管理、生命表基础研究以及重点领域纯风险损失率等配套管理措施。从目前我国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现状看,人身险新型产品、意外险、团体保险、主要财产险业务已基本实行市场化费率,定价权完全交给企业和市场。

2010年以来,部分媒体围绕车险“高保低赔”“十赔九不足”“无责免赔”进行了连续负面追踪报道,放大反映了承保理赔环节客户诉求与现有条款的矛盾。新的商业车险改革方案出台后,围绕保额确定方式、费率浮动机制、纯风险损失率研究、附加费用率管理、允许自主开发产品等一系列涉及费率形成机制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度改革;与此同时,由于寿险定价利率长期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传统寿险产品无法满足客户利益回报,阻碍了保障型业务发展。在金融混业经营、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寿险产品竞争力不足的背景下,以率先放开传统寿险2.5%预定利率为代表的保险定价利率市场化改革被再次提上日程。

值得关注的是,新一轮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是在以往费率市场化演变和推进基础上,在部分涉及公众利益的产品领域,以客户与企业的利益诉求和再平衡为直接动因的。当前,费率市场化改革已成为保险业深化改革的明确方向和核心内容,更是提升消费者权益、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现实选择。

改革的路径选择

无论从保险消费者权益提升的强烈诉求,行业继续释放改革红利的内在需求,还是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的外部环境,都使深化保险市场化改革更为迫切和毋庸质疑。

近期,监管机关多次释放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信号,具体改革已充分酝酿、蓄势待发。国际保险业的实践表明,费率市场化和自由化的结果将不同程度促使保险费率竞争性下降、企业经营状况下滑,如果缺乏配套政策措施,甚至将导致非理性竞争和市场波动、上市企业股价低估、个别企业退出市场等问题。面对新一轮改革即将破题,保险业客观上存在“行业畏难”“市场担忧”“监管压力”等思想困惑与现实难题。笔者认为,改革的客观形势要求行业做出抉择并科学设计改革的路径与方案,正确赋予改革的内涵、恰当选择改革的时机、准确把握改革的尺度,确保改革的平稳有效实施:

1。改革完善产品监管机制。切实转变产品监管理念。从依靠合规审查的行政许可模式,转变为系统、科学的风险管理模式。产品监管要更加侧重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加侧重于风险评估与提示,更加侧重对企业产品开发能力和资质的规范,更加侧重对企业加强产品线管理的引导。加强产品监管能力建设,切实提升产品监管的技术分析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

建立实施产品预审机制,在行业层面吸纳法律、精算、监管、医学、金融等方面专家,建立产品开发和审查专家委员会,对新的产品类别、费率、责任突破一定范围或同业反映和争议的产品,进行专业审查和风险评估,监管机关以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为基础,做出行政许可和产品整改等决定,并加强对产品的检测和后续监管。

2。落实偿付能力约束机制。把宏观的偿付能力监管与微观的产品监管紧密结合,使偿付能力监管成为费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风险闸口和内在调节机制。

一是把偿付能力状况作为开发差别化、突破性产品的重要资质条件。禁止偿付能力不足的企业以激进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产品,扰乱市场秩序,引发行业风险积聚。对偿付能力出现风险隐患的企业,分析其产品结构方面的根源并及时提出调整产品的监管意见。

二是发挥资本约束对费率市场化的风险免疫作用。费率市场化后产品的风险特征将发生重大变化,认可负债的评估要以风险为导向,对于风险偏好高的业务相应要强化资本约束,风险程度低的业务则要降低资本占用,使资本的经济管理、业务结构调整与费率市场化风险控制之间建立密切关联和平衡制约关系。

3。完善产品风险定价机制。保险企业自主定价是费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微观基础。保险企业应进一步回归理性,处理好定价与风险的关系,强化风险选择与定价技术在保险经营中的核心作用。加强风险定价能力建设,注重精算和产品开发队伍的培养,积极引入国外先进的定价工具和模型,建立起灵活、精准、专业的风险定价机制,统筹考虑产品精算、责任准备金提取、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资产负债管理、市场细分等多种参数,推进新产品开发和实现差异化定价。

4。完善产品定价参照基准体系。这是一项关系费率形成机制改革成败的基础性工作,需要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重要作用。更加注重对生命表、疾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以及各类财险纯风险损失率的研究和修订,探索建立寿险定价基准利率确定机制,建立完善相关产品费用分摊标准,完善重大疾病、残疾评定等保险责任标准,建立完善主要产品的标准化或示范条款。总之,为保险企业实施风险定价提供完整、科学、严谨、可遵循的定价参照体系,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风险定价能力,降低行业整体定价风险。

5。完善和实现市场退出机制。建立配套的市场退出机制是费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制度前提。随着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不断完善,为费率形成机制改革设置了最后一道风险屏障。在此基础上,仍然要在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及产品上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建立分红保险、车险、交强险、农险等主要险种的风险监测制度,对重点保险企业实施跟踪监控。按照风险“抓早、抓小”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分类型、分阶段的市场退出制度,有效化解局部风险,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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