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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土地代耕如何认定果香兰

发布时间:2020-11-04 09:04:19 阅读: 来源:手镯厂家

不久前,一场“代耕”问题引出的官司在翼城法院审结。原告小张提出的其父亲交由被告李某代耕的土地,应当由被告李某予以返还的主张,因不能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诉由,故该院对其主张不能支持,驳回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

2001年张某承包了本村2.8亩土地,承包期30年。2002年该村委会为了集体修路将本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回重新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本案被告李某承包的土地。因为李某拒绝接受重新调整后的土地,当时作为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调整土地小组组长的张某主动把自己的2.8亩承包地调整给了李某,李某便耕种了原来张某承包的土地。2010年张某因病去世,此后,张某的儿子原告小张来到翼城法院要李某返还他父亲让其 “代耕”的承包土地。

翼城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小张所称的其父将其承包的本村2.8亩土地交由被告李某代耕,被告李某予以否认,原告小张又无证据证明其父的行为是交由被告的代耕行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2002年张某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该村当年的土地承包调整工作由其负责实施,将其承包的2.8亩承包地调整给被告李某耕种,张某是知情且同意的,由此被告已经取得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小张提出该地块由其父亲交由被告李某代耕,应当由被告李某予以返还的主张,因不能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其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法官点评

因土地而产生的纠纷在农村很常见,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不懂相关法律和政策。本案中是否为代耕行为是审理的关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书面合同。但是一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书面合同。本案中查明的事实是原告诉称是代耕,但实际耕种远远超过一年,双方并未签订代耕书面协议,原告方提供不出其它证据,法律面前讲的是证据,故法院无法认定原告主张的代耕行为,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也必须指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颁发的法律性权证。本案被告李某已取得涉案土地的实际承包经营权,相关部门应当完善承包土地流转手续,及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避免村民之间产生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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